湖南法治報訊(通訊員 李真 陳超)“法官,我愿意支付被告160000元,請法官幫忙協調處理,要求被告履行協議,搬離房屋?!苯眨瑸o溪縣人民法院浦市人民法庭踐行新時代“楓橋經驗”,成功調解一起離婚糾紛,原告符某(女)按照調解協議主動支付被告張某(男)160000元,被告按約搬離房屋,糾紛得以圓滿化解,雙方當事人也就此一別兩寬、各自安好。
原告符某與被告張某經自由戀愛并共同生活多年后,于2018年4月辦理結婚登記手續(xù),雙方均系再婚。共同生活期間,原告再婚前的子女未隨原告一起生活,被告再婚前的子女均由被告撫養(yǎng)。雙方婚前、婚后感情一般,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。原告因系再婚故非常珍惜與被告的婚姻,對被告的孩子及老人盡心盡力照顧,給被告裝修房屋,還于2018年7月購買住房一套。房屋購買后被告經常同原告爭吵,雙方為此發(fā)生糾紛并分居生活。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,原告將被告訴至法院,要求與被告離婚。
案件受理后,承辦法官認真查閱案卷資料,分別同原告、被告雙方了解情況,發(fā)現雙方均想要離婚,但就子女撫養(yǎng)、財產分割爭議較大。由于雙方分居多年、積怨頗深,如若簡單的一判了之,不僅不能化解糾紛,還將進一步加劇雙方的矛盾。于是,承辦法官決定通過背靠背的方式組織雙方進行調解,妥善解決雙方的矛盾糾紛。承辦法官圍繞雙方爭議焦點,動之以情、曉之以理,與雙方多番溝通交流、釋法析理,耐心傾聽雙方訴求,引導雙方換位思考。最終,雙方自愿離婚,并就子女撫養(yǎng)、財產分割達成一致協議,便出現了文章開頭的一幕。
瀘溪法院浦市法庭將繼續(xù)堅持和發(fā)展好新時代“楓橋經驗”,始終秉持“如我在訴”理念,充分發(fā)揮調解在家事審判中的優(yōu)勢作用,用心用情化解當事人的心結,實現案結事了人和,讓司法有力度,更有溫度。
責編:李穎
一審:曾金春
二審:伏志勇
三審:萬朝暉
來源:湖南法治報